平昌县档案馆
关于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
为系统抢救、保护、传承平昌珍贵历史记忆,丰富优化馆藏结构,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国家档案局《档案征集工作规范》(DA/T96—2023),平昌县档案馆面向全县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,常年公开征集具有历史、文化、凭证、研究与传承价值的档案资料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征集范围
凡真实反映平昌各个历史时期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建设及地域特色、人文风貌,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,均属征集范围,档案馆已收藏的档案资料不在征集范围。重点包括:
1.重大活动与重要事件:重大决策、重要会议、重大项目、突发事件、重要庆典、纪念活动等档案资料。
2.机构沿革与政务履职:党政机关、群团组织、企事业单位、基层组织等职能运行、机构变迁、人事任免、规章文书等档案资料。
3.地域人文与民俗风情:地貌变迁、名胜古迹、非遗传承、民俗民风、民族宗教、姓氏宗族、人口迁徙、民间技艺、方言传说等档案资料。
4.行业发展与生产生活:工业、农业、商贸、交通、教育、卫健、文旅、金融等行业发展;百姓衣食住行、生产生活、家庭变迁、票证契约、老物件等档案资料。
5.重要人物与先进典型:在平昌工作、生活、奉献,具有区域或全国影响的各界人士、革命先辈、英雄模范、乡贤名士的手稿、日记、信函、照片、音视频、荣誉实物等档案资料。
6.领导活动与重要题词:党和国家领导人、省部级领导在平昌视察、调研、活动期间的讲话、题词、批示、照片、录音、录像等档案资料。
7.非遗与特色文化: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实物、技艺流程、传承谱系等档案资料。
8.其他珍贵档案:具有补藏价值、稀缺性、代表性,反映平昌发展脉络与时代特征的其他档案资料。
征集档案资料的载体与类型主要包括:
纸质类:诏书、奏表、敕令、契约、文书、手稿、信函、日记、笔记、志书、家(族)谱、书刊、印模、票证、奖状、证书等。
声像类:照片、底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光盘、数码音视频等原始记录。
实物类:字画、印章、奖牌、奖章、纪念章、工具器具、代表性实物等。
电子类:符合长期保存要求的电子文档、数码照片、音视频,须同步提交元数据与背景说明。
二、征集标准
1.真实性:来源合法、权属清晰、内容真实,无伪造、篡改,原则上以原件为主;使用复制件需注明原因及原件保管情况。
2.完整性:组件齐全、信息完整,照片、音视频须附规范说明。
3.可用性:载体基本完好,可修复利用;电子文件格式开放、不加密、可长期读取。
4.价值性:具备凭证价值、参考价值、研究价值或文化传承价值。
三、征集方式
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合法、规范原则,采取以下方式:
1.无偿捐赠
鼓励单位、个人无偿捐赠合法所有的珍贵档案。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,捐赠档案归国家所有,永久保存;捐赠人享有优先利用权,可依法对不宜开放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。
2.复制征集
对珍贵且所有者不愿捐赠的档案,经同意后进行数字化扫描、拍照、复制,复制件进馆保存并标注来源,原件归还所有者。
3.寄存与代为保管
单位或个人可将珍贵档案寄存或委托档案馆代为保管,双方签订协议,所有权不变,档案馆负责安全保管、规范整理,提供查询利用便利。
4.口述历史采集
对重大事件亲历者、知情者,经本人同意,按照《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规范》(DA/T59—2017),签订口述史料采集协议书,开展访谈录音录像,确保所述内容真实,形成口述档案。
5.其他合法方式
按规定开展协商购买、接受移交、委托征集等合法合规征集。
四、权利与义务
1.捐赠、寄存、提供复制的单位或个人,依法享有优先利用、限制利用、知情、监督等权利,档案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与合法权益。
2.提供者须确保档案真实性,对档案拥有合法所有权与处置权,不侵犯第三方权益;因权属、侵权引发的责任,由提供者承担。
3.档案馆对征集进馆档案统一规范整理、数字化加工、安全保管、合理利用,严守档案管理规定。
五、提交要求
1.纸质原件尽量保持原貌,破损可提前告知协助修复。
2.照片、音视频须附文字说明: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事由、拍摄者、联系方式,注明原件 / 复制件。
3.电子文件以开放格式提交,附元数据与说明,不使用非开放加密、压缩格式。
4.填写《档案资料征集登记表》,注明所有者信息、档案概况、保管要求、联系方式。
六、征集时间与联系方式
征集时间:常年征集
联系人:赵诺
联系电话:0827-6230222
邮箱:1516154524@qq.com
地址:平昌县档案馆(平昌县新华街袁三巷11号)
来馆请提前预约,以便提供接待、鉴定、整理协助。
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平昌档案事业,积极捐赠、提供线索、协助征集,共同守护平昌历史文脉。
平昌县档案馆
2026 年4月16日